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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章程

2020-06-19浏览次数0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2013年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保证我院2013年面向中职学生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要求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自主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校组织考试考核,自主择优录取”的方式,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92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以及分管招生就业、学生工作、教学、安全保卫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工作,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情。设立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小组,负责报名,考生资格审查、考试组织及招生录取的各项具体事务。设立专业考试专家组,负责命题、阅卷、面试、评分等考核选拔工作。设立纪检监察安全组,负责命题、考试、面试、录取等环节的纪律检查、安全保密和对自主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日常事务。